基本案情:
借款人王某芳与委托人王某莹为多年好朋友关系,借款人王某芳为做生意周转资金向委托人王某莹借钱并进行公证,后借款人王某芳未按约定还钱,委托人王某莹依据公证债权文书、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,借款人王某芳(作为原告)向法院诉请撤销据以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、执行证书,遂形成本案诉讼。
案件诉讼、代理情况:
接受委托后,徐建新律师向公证处调取公证过程中的全部证据材料,并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。
通过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分析得出,原告诉请《还款协议》中的还款数额与实际出借金额不符,认为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,要求将整个公证债权文书予以撤销。通过调取公证处的证据材料分析得出,原、被告双方是就《还款协议》公证而非就借款关系公证,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同类判例徐建新律师在一、二审代理中主要强调以下两个观点:一、本案实体审查的对象为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,而非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。基于此,本案实体审查的对象为还款协议,而非形成还款协议的借款事实,那么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委托人可以向借款人王某方继续执行公证债权文书、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。二、原、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中的16.7万元部分存在争议,法院应对该部分争议依法审查,作出部分争议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决。通过一、二审法院的审理,最终法院支持代理律师提出的不予执行16.7万元的代理意见,保证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。
本案亮点:
本案涉及到公证债权文书撤销与执行的法律问题,该类案件为新型案件、相关案例甚少,法官与律师经手此类案件不多,需要律师对本案法律问题研究做到位才行。根据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若委托人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、执行证书被撤销,借款人对案件执行的房产首封就被撤销,那么强制执行的依据不复存在将会给委托人带来巨大的困难,通过本案的诉讼和代理,委托人仅仅减少执行数额,其他部分仍可继续执行,极大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。
承办律师:徐建新 刘振杰